彰化縣一名徐姓駕駛日前行經鹿港中正路時,短短10公尺內就收到2張罰單,其中一張是因為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另一張則是因為左側車輪壓到雙黃線,2張罰單共計2100元。對此,警方表示,車輛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必須等4個車輪完全駛入車道才能熄滅;雙黃線除了跨越屬違規之外,壓到也會受罰。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彰化鹿港、福興交界的中正路近日被封為「罰單地雷」,徐姓駕駛表示,日前短短10公尺被開了2張罰單,時間只間隔1分鐘。他指出,當時從鹿港鎮前往彰化市,行駛外側車道要切到內側車道,並打方向燈,卻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罰1200元。隨後他切換到最內側左轉車道時,又因「左側車輪壓到雙黃線」被檢舉並開罰900元。
對此,鹿港警分局說明,許多用路人誤以為只要有打方向燈就符合規定,但實際上正確的使用方式是必須等到車輛4個車輪都完全駛入新車道後,才能將方向燈熄滅。警方強調,如果沒有「打好打滿」,就可依法開罰。
關於雙黃線的部分,警方表示,道路所劃設的雙黃線不僅跨越會受罰,就算只是輪胎壓到也屬違規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車輛在變換車道時,應在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預先顯示方向燈,並持續到車輛完全進入另一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可處駕駛人1200至3600元罰款;若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罰款將提高到3000至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