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第5條規定,重罪案件繫屬於「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法律扶助將不審查資力,亦不審查案情,而均給予扶助,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8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抗議,全聯會表示,修正草案以「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做為審查資力與案情的標準,悖反扶助弱勢的初衷。
全聯會新聞稿指出,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本旨,主要在扶助弱勢,而讓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人民,亦能獲得法律專業的協助,以達憲法平等保障人權目的,因此除了強制辯護案件的檢警初次偵訊因具急迫性而無法審查資力者外,不論是強制辯護案件或原住民案件,均應設立排富條款,才符合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本旨及扶助律師濟弱扶傾之投入初衷。
所以,不論任何地區,重罪的被告均應適用同一標準,也就是重罪案件,除死刑案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而指定的案件外,均應一律排富,同應進行資力審查;但重罪的被告,若經審查為無資力之人,仍有保障其辯護權必要,故不審查案情,而仍給予扶助。至於未能符合法律扶助資力審查的強制辯護案件,政府機關本應健全義務辯護制度及調整公設辯護制度,包含義務辯護酬金的合理調整。
不過,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竟認為如果重罪案件繫屬於「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法律扶助將不審查資力,亦不審查案情,而均給予扶助(不排富);至若重罪案件繫屬於「非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法律扶助則要審查資力,也要審查案情,才能給予扶助(排富又排貧)。
全聯會指出,司法院本其主管機關優勢,逕行指定一定法院的重罪案件可不審查案情而不排富,顯已違反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本旨,顯然欠缺法正當性;且這些修法條文對於是否屬於司法院指定的法院而異其扶助標準,顯亦欠缺公平性,因此本會對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或不排富,或排富又排貧的修法版本,謹此強烈聲明反對。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