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旗下富泰華公司協理翁世芳,涉嫌與合作廠商勾結,以高於市定價格替公司採購產品,並竄改瑕疵產品為合格,再私下向廠商索取「好處費」,鴻海集團察覺有內鬼,怒告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須返還違約金、公司虧損額等共1000萬元,新北地院今審結,判翁男須賠償10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為富泰華公司的產品開發處協理,長年派駐深圳市工作,負責新產品的研發及測試等,2012年起與策維公司、圖德公司勾結,私下洩漏富泰華產品打樣規格參數,甚至親派自家工程師到策維公司,協助解決技術問題,再利用職位之便,將圖德公司產品測試驗收結果竄改為「合格」。
此外,翁男向公司建議「圖得產品是最好的」,誘騙公司以高於市定價格向對方採購,成交後再向對方索取「好處費」,導致公司大量虧損。
鴻海指控,翁男違反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約定書」,依約須返還2012年至2014年任職期間、共3年的報酬,包括員工分紅、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共1443萬餘元,以及違約金500萬元、不正當得利人民幣2967萬8691元、公司所受利益損害的2799萬逾元等。
鴻海表示,得知翁男犯行後,原有意與她理性商談,但他無視公司善意,屢次以敵對態度刁難,公司實在忍無可忍,考量曾經合作情份,僅求償1000萬元。
翁男辯駁,「誠信廉潔約定書」中明定違約者應支付「最近3年的報酬」,但最近3年應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但他近3年自鴻海取得報酬為0元,且該契約屬於由雇主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以「文字」來解釋,不該由鴻海公司恣意解釋。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翁男明顯違反誠信廉潔約定,須返還公司「最近3年」內的報酬,鴻海公司求償有據,判翁男須賠償1000萬元,可上訴。
中時 許哲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