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公務員人力缺口,立法院15日排審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此次修法將刪除高階文官升遷的多項限制,包括「晉升簡任官前應受訓」及「須取得碩士學歷的薦任升等條件」等規定,將高階文官培育及升任標準回歸用人機關。考試院盼立院能趕快通過修法,從明年起適用新規定。

《中國時報》今天(16日)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排審《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施能傑指出,此次修法,可提升機關人力運用彈性,並配合友善生養職場政策,修正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合格人員之要件、晉升官等訓練及任用資格取得規定。
報導指出, 公務員除非通過高考三級直接任用,或是拚過升官等考試,否則就算表現優異、受訓合格順利拿到「薦任資格」,最高也只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因為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唯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加上5年內考績4甲1乙,才能跨越這道門檻。此外,受訓也有名額限制,以中階主管跨越到高階文官的「薦任升簡任訓練」為例,現行法規最低門檻是碩士以上畢業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大學畢業則需滿6年;一般而言,此時年資往往已達15至20年。
報導進一步指出,現況中大型中央機關因名額較多,受長官器重的公務員若年年獲得甲等考績且在遴選時獲得極高綜合考評分,可能在符合法規最低年限隔年就順利受訓。但在名額較少的基層或黑單位工作的公務員,或遭主管不公平對待者,則可能被「卡晉升」,形成升遷不公的現象。

草案中也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的規定,施能傑表示,高階文官所需的政策分析、跨部會溝通及領導能力,用人機關最為了解。修法後,機關可依業務實際需求規畫人才培育計畫,改由考績表現、職務歷練與實務表現進行全方位工作評價,遴選適當人員晉升,不再受訓練規定限制。施能傑強調,草案修正得依其年終考績最高得取得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最近5年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並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之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