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製4食品違法輸台!監察院點名衛福部等4機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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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21日)表示,中國大陸製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未經許可輸入,卻屢見於國內實體通路及電商平台販售,監察院要求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兩岸貨品流通安全。

圖為監察院。(示意圖/資料照)
圖為監察院。(示意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中國大陸製未經許可輸入、含過量添加物之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不但沒有申報查驗資料,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貨品,卻屢見於我國實體通路及電商平台違規販售,衍生諸多食安疑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監委林文程、田秋堇經長期行文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啟動調查發現,非法輸入之中國大陸製零食,多為「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涉及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明與標示完整性不全等食安疑慮;非法輸入可能管道包括:違法夾藏私運、虛報個人自用、違規進口郵包及旅客行李攜入等途徑。112至11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於後市場端查獲違規非法販售之中國大陸食品計135家次,皆無法查獲案貨實際來源及輸入管道,可見中國大陸製零食違法輸入情形猖獗,確有強化管理必要。

大陸製螺螄粉屬走私違法,但蝦皮、臉書社團網購通路多,民眾隨手可得。(劉彥宜攝)
監察院21日表示,中國大陸製螺螄粉未經許可輸入,卻屢見於國內實體通路及電商平台販售,要求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兩岸貨品流通安全。(示意圖/資料照)

監察院強調,林文程、田秋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規定,蠟瓶糖、螺螄粉、辣條及麻辣花生等中國製零食,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食品,進口人應先向國貿署申請,取得專案許可才能輸入。然而貨品輸入時填報「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皆由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基於誠實申報義務自行填報,但實務上誤報、偽報情形不時發生,甚至申報籠統不實貨名、錯誤稅則號別,以偷漏稅捐、規避簽審或逃避管制。

監察院以中國大陸製辣條為例,稱多以麵粉或豆製品為基底製成,若因主成分之差異而分屬不同貨品分類號列,適用輸入規定則迥然不同:核歸為「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者,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核歸為「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者,則無須經專案許可即得逕行輸入,實為中國大陸製零食之監管破口。為維護國境安全及國民健康,關務署、國貿署及食藥署允宜建立跨部會溝通管道,並就易生爭議之食品品項,研議統一輸入規定及防弊配套,俾符實際管理需要。

調查報告亦指出,為因應民眾小量輸入個人自用食品之需求,衛福部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開放供個人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之輸入食品,得免驗輸入。然近年多次出現單一進口人年度進口報單破千份、申報天數逾200日之極端異常現象;甚有民眾年度輸入水產品近8,000公斤、速食麵逾2,000公斤等情,顯已嚴重悖離「個人自用」之常理範疇)。

監察院稱,林文程、田秋堇指出,114年起,衛福部已查獲多起以自用名義輸入未經查驗之食品,進而違規轉售等不法情事,足證現行以個人自用輸入食品免申報查驗之措施,已淪為不肖業者化整為零、規避正規邊境查驗之法律漏洞。為守護我國食安防線,亟待衛福部針對個人自用免驗之輸入頻率、總量限制及資格審核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以健全相關管理規範。

對於電商平台管理情形,監察院說,2位監委詢問相關主管機關,數發部表示,數發部負責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電商平臺業者間搭建即時溝通管道,至於電商平台內特定商品或行為之實質規範,則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管法規管理;衛福部則表示,電商平台內違規販售之食品,因食安法裁處對象為賣家,電商平台僅被視為數位賣場提供者;然而衛福部並非電商平台主管機關,平台業者不見得會協助提供非常完整的賣家資訊。

此外,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針對電商平台管理提出建言:電商平台不應僅被視為中立之技術提供者,而應在營運架構中,承擔一定程度之公共治理責任與監管義務,相關作法可包括: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案,明確要求大型線上平台及線上市集,對其服務中可能出現之非法或高風險商品,負有與其規模及影響力相稱之事前風險評估、風險緩解及事後即時處置責任;強化電商平台「事前審核」責任,要求電商平台業者於食品上架前,對賣家落實基本查核,包括:是否完成我國食品業者登錄、是否揭露食品原產地、成分與添加物資訊;課予電商平台「來源揭露與責任歸屬」義務,要求電商平台業者明確標示販售食品賣家身分及產品來源,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於平臺販售之食品已完成合法查驗,實際卻購得未依規定輸入之食品等。

監察院更指出,反觀我國目前針對違反食安法案件之查處,係由衛福部透過關鍵字搜索,於查獲違規後協調電商平台配合下架,然而並未明確課予電商平台業者審核上架商品之責任義務,亦未明訂平台業者於賣家販售違規食品時之連帶罰則,致使網路違規食品販售迄今仍無有效管理機制,不利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落實,亟待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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