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今(11)日上午針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及助理費貪污案做出二審判決,最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現年69歲的曾麗燕自2010年起歷任高雄市議會3屆議員,並於2020年經補選擔任高雄市議長。檢方調查發現,曾麗燕透過胞妹曾麗鴻辦理提領、保管及發放公費助理薪資,兩人多次利用遴聘公費助理機會,以虛報人頭助理名單或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方式,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詐領金額高達新台幣1330多萬元。
調查顯示,曾麗燕在申報助理薪資時,每位助理薪資皆申報4萬元,6名助理共支領24萬元助理費,但實際發給每位助理僅約2萬5000元。這些低薪高報多出的助理費,不僅用於支付服務處租金、電話費等雜項支出,還被用於繳納曾麗燕的信用卡費、社團會費、國民黨黨費及借款等私人用途。

曾麗燕在偵查時辯稱,服務處人員管理鬆散,薪資發放皆委由秘書或妹妹曾麗鴻處理,可能有便宜行事、不符法規之處,但堅稱助理費絕無中飽私囊。然而檢方掌握相關事證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曾麗燕和胞妹曾麗鴻、涉案助理等13人提起公訴。
高雄高分院今日宣判,除了曾麗燕維持一審12年刑期外,其胞妹曾麗鴻則從重改判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姓秘書則從重改判2年9月,褫奪公權2年,且不得易科罰金。
對於判決結果,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黨紀相關問題將依黨內相關規定,交由考紀會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