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時任彰化和美警分局的金姓、劉姓員警負責查緝色情業者,涉入股並通知業者規避查緝。二審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金男3年6月,劉男4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時任彰化和美警分局的金姓、劉姓員警入股不法色情行業,遭判處4年2月、3年6月徒刑。(示意圖/Pexels)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金男時任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組員,負責查緝取締不法色情業者;劉男時任和美警分局大霞派出所巡佐,支援取締臨檢色情業者勤務。
一審指出,劉男、金男熟悉當地色情業者生態,向色情業者表示入股投資、均分盈餘,當警方要執行臨檢勤務時,劉男、金男會事先通知業者時間來逃避警方查緝。
一審認為,劉男、金男敗壞警紀,實應嚴責,考量劉男、金男於偵審中坦承犯行,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此外,劉男、金男犯罪情節所得與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判處劉男3年6月,金男2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劉男、金男淪為色情業者共犯,私下遊說員警查緝其他色情業者同行,嚴重糟蹋警譽,原審引用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有違誤,因此判處劉男4年2月、金男3年6月徒刑。
劉男、金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