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柏文/綜合報導
前國會助理陳惟仁被控為中國大陸情報人員在台發展組織,二審依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判刑10月,被控刺探機密部分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陳惟仁於民國101年間結識化名「黃冠龍」的中國大陸情報人員,隨後邀約好友林雍達(一審判刑5月定讞)前往澳門與「黃冠龍」會談,2人自101年起在台發展組織。
103年間,陳惟仁得知時任新聞記者的李易諴有資金需求,安排他到廣州與「黃冠龍」會面,吸收李易諴為組織成員;陳惟仁、李易諴進而於105年間接觸時任「周刊王」警政線記者李明軒,遊說李明軒協助取得內政部警政署有關法輪功等反共團體活動情報,但未獲李明軒應允。
陳惟仁另自104年起密集接觸中國國民黨籍前國會助理張子強,並於106年1月16日以高額報酬利誘張子強共赴中國大陸面晤「黃冠龍」,但吸收失敗。
判決也認定,陳惟仁透過張子強結識時任中國國民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陳姓助理研究員,以新台幣20萬元報酬利誘;陳男答應後,自105年9月至10月間蒐集國民黨內部關於國共論壇等非公務秘密資料,轉交「黃冠龍」。
陳惟仁另於107年5月間介紹李易諴結識當時擔任立法委員柯建銘隨扈的彭姓員警,遊說彭男利用進出柯建銘書房或其他私人處所機會,取得民主進步黨內部的總統選舉相關情資,但未獲彭男應允。
台北地檢署依國家安全法起訴陳惟仁、李易諴、林雍達3人。李易諴因病死亡,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另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判處陳惟仁有期徒刑10月;林雍達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北檢另起訴陳惟仁涉嫌遊說黃姓男子以駭客攻擊方式侵入健保資料庫,試圖取得總統蔡英文等人病歷資料,但遭黃男拒絕。一審依修正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消息未遂罪,判處陳惟仁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陳惟仁刺探公務機密未遂部分不構成犯罪,發展組織部分構成犯罪,仍判刑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惟仁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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