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醫院北區管理處車輛課之站務員黃姓男子,3年前未確實指揮、交管工作,致夜間啟動車輛即貿然倒車撞死行人;桃園地院將黃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院維持一審刑度但給予緩刑4年。可上訴。
高院認為,黃男值勤時間,執行乘車處與醫學大樓西側門交管作業時,未站立於路口號誌處位置,於車輛倒車時,亦未站立於車輛後視鏡可見之處,吹哨哨音宏亮,揮動交管棒動作需正確完整,以利駕駛員辨別確可倒車。
合議庭表示,黃男未確實管制行人進入車道,於行人誤闖,未吹哨警示制止,並告知自醫學大樓西側門進入院區之義務,致本件車禍發生,他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考量他與死者家屬和解,給予緩刑宣告。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