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間私立美語學校夏姓負責人,去年7月遭查出非法經營托育中心,收托14名兩歲以下兒童,遭新竹市府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分別裁罰6萬元及38萬元,並限期一個月內將兒童轉介安置,夏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裁罰無誤,判夏兩案都敗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市政府去年7月間到夏男經營場地稽查,發現現場收托8名嬰幼兒、臨時育嬰6人,進一步查出夏未經許可從事托育服務(包括混合日間、臨時托育等方式),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相關規定裁罰6萬元,還限期一個月內完成改善。
去年9月間,新竹市府再度前往稽查,發現夏仍未申請許可,還收托14名兒童,因此依兒福法規定,及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裁罰38萬元,並限期1個內轉介安置收托的兒童及少年。
夏不服被罰兩次,都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是提供「合法居家式托育服務」,不是「托嬰中心」,因場地上下兩層可提供托育8名嬰幼兒,但場地十分寬敞,所以允許街坊鄰居及員工小孩來遊玩,有6名是臨時育嬰,稽查時才會有14名兒童。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服務」因所提供托育規模不同,且托嬰中心受托育兒童年齡為2歲以下、居家式托育服務則為12歲以下。前者所受管制較為嚴格,違反管制者所受處罰相對應也較嚴厲,新竹市府的裁量基準,以收托人數多寡定其違章情節輕重,再依違章情節輕重科以不同罰鍰,合乎法律保留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相關裁罰並無不當,判夏敗訴。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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