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統一併購家樂福,今天(5日)宣布委員會議已通過不禁止結合,但須附加負擔,內容涵蓋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限制統一超商董事或總經理在家樂福董事席次等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
家樂福內湖店外觀(圖取自Google map)
統一集團去年7月宣布併購家樂福,由統一企業、統一超商分別斥資約新台幣239億元、51億元,合計290億元取得台灣家樂福60%股權。一旦完成交割,統一將持有台灣家樂福70%股權、統一超為30%。
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已於5月3日委員會議通過統一併家樂福的結合案;不過公平會坦承,審查期間,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等抱有疑慮,憂心結合案將使市場更集中、統一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的經營,以及中小型的供貨商可能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為了確保大型企業結合不至於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公平會受理結合案後,除了詢問零售通路同業的關切面向,也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
公平會經過評估分析,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結合,但提出附加負擔,以保障中小型供貨商的權益。
至於附加負擔內容,涵蓋避免結合事業利用通路商的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是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有差別待遇。
其中一項條件更規定,家福公司在結合實施的次日起、3年內,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專案的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另外,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在結合實施次日起、3年內,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如果是供貨商自行提出,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的原因採行的話,就不在此限。
而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的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2/3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的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2年及任職期間,沒有擔任統一超商公司的總經理或經理人。
公平會並要求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的次年起、3年內,要在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雖然公平會提出附加負擔,不過也指出,統一企業公司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的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希望此結合案能夠帶來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