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因轉彎前一秒才打方向燈,導致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發生車禍受傷,最終遭判過失傷害罪。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醒,依法汽機車應在路口前30公尺處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違者將處1200至3600元罰鍰。
裁決處指出,近期一起車禍案件中,一名汽車駕駛行經路口準備右轉時,方向燈一打就馬上轉彎,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受傷。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駕駛未依規定提前30公尺顯示方向燈,最終判定過失傷害罪成立。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右轉彎時應在路口30公尺前亮燈或作手勢,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抵達路口時才能右轉。左轉彎同樣須在路口30公尺前亮燈或作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後,到達路口中心處才能左轉,且不得占用對向車道「切西瓜」。
根據裁決處統計,新北市因汽機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導致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的案件,近年每年約有100件,2025年1至4月已有9件類似案例。裁決處呼籲所有用路人應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