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怎麼打燈?警局:應先打方向燈 錯誤最高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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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近日提醒駕駛人,路邊停車時應先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清楚了解行車動向。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未正確使用車輛燈光,駕駛人可能面臨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款。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近日提醒駕駛人,路邊停車時應先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清楚了解行車動向。(圖/中天新聞)

日前,一名網友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文詢問:「路邊停車時應該打方向燈還是雙黃燈?」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多數人指出,雙黃燈的正確名稱為危險警示燈,主要用途是警告後方車輛車輛故障或緊急情況,而非用於停車。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打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您即將靠邊停車」,必要時再使用雙黃燈以示警告。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組長蔡文榮進一步說明,車輛燈光的正確使用規範如下:轉彎時需在交叉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倒車時需使用倒車燈;路邊停車前應打方向燈,啟動時亦需打方向燈,確保行車安全。此外,當車輛故障時,應停靠路邊並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車後方放置故障三角架提醒其他駕駛。

蔡文榮強調,車輛燈光是行車溝通的重要工具,正確使用燈光不僅能降低交通事故風險,還能提升行車效率。因此,駕駛人在上路前,應檢查頭燈、方向燈、尾燈及煞車燈等是否正常運作,若發現故障應立即修理,以免影響行車安全或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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