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韓N號房等事件引起社會對於散布私密及色情影像等犯罪類型的關注,司法院為回應外界就妥適量刑之意見,召開「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焦點團體會議」,邀集審、檢、辯、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討論此案件類型之發展及影響,有無製作量刑因子審酌事項參考表供法官辦理案件時參考之必要。
焦點團體檢視目前實務上就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的量刑現象,發現法院就此類案件量處之刑度多數偏低,且於法定刑較重之案件,法官常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另有焦點團體建議將刑法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列入,俾涵蓋以竊錄為手段之犯罪類型。與會焦點團體亦提及被害人影像之移除下架及精神慰撫金與賠償,也應一併考量。
經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後,焦點團體大多認為量刑因子審酌事項參考表是量刑因子精緻化的基礎,足使量刑辯論、調查益增充實,法官之量刑判決理由更加周妥,因此增訂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類型之參考表,有其必要性。焦點團體亦提醒行為人為少年之案件類型應為不同處理。
會議中,焦點團體就刑事廳整理近三年判決量刑審酌之事項所臚列之量刑因子,依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項進行討論,認為關於被告是否藉此操控或騷擾被害人、散布對象、被害人數及影像數量之多寡、年齡、對被害人所生的影響或傷害、影像之內容(例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單純裸露)及影像呈現方式等,均宜納為法官審酌之量刑因子。此外建議將被告犯後有主動刪除或下架影像者,列為酌量減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