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姓女保險業務員,除了銷售台灣的壽險外,也兼賣大陸陽光人壽公司的商品,2013年與蕭姓投保人簽約,購買「富貴年年年金保險」,方則幫忙在中國銀行開戶,支付首年保險費人民幣1萬元,方從中賺取台幣2500元,士林地檢署偵結,方所為違反保險法中為外國保險業招攬保險業務罪,處分緩起訴,為期1年,並向公庫支付1萬元。
方女在2013年12月10日,向蕭姓投保人推銷大陸陽光人壽保險公司的儲蓄險獲利高,蕭同意以每年人民幣1萬元,購買「富貴年年年金保險」以及附加的「財富帳戶年金保險」,為期10年。並授權方女幫忙在大陸開立銀行帳戶,寄送申請文件到大陸陽光人壽完成投保。
起訴指出,依保險法規定,不得為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方女被調查局移送法辦後,經歷司法偵查程序後應有所警惕,衡量犯罪行為危害非鉅,處分緩起訴,並向公庫支付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