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出手了! 一招反制民進黨「罷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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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弘美/綜合報導

藍白共推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引發藍綠罷免熱潮,對此,趙少康表示,為了政治的安定性,選罷法應該立即修正,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不應該動輒發動罷免,尤其是輸不起的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

藍白共推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引發藍綠罷免熱潮。(圖/資料照)

媒體人趙少康昨天(7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公職人員包含甚廣,從中央立法委員到地方議會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區長、村里長。對於單一只選一人選區,當選票數高但需罷免票數少,對於複數多選選區,當選票數少但需罷免票數多,都是奇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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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表示,罷免票數應多於當選票數才能罷免。(圖取自趙少康臉書)

按照選罷法規定,趙少康直言,罷免分為三階段:1,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2,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3,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趙少康以立委或縣市長單一選區為例,指出競爭激烈選區投票率大概在70%上下,主要候選人2人捉對所殺,當選票數應該在36%以上,落選者也應該會有超過四分之一即25%的選票。當選者被落選者陣營仇恨動員罷免時,很有可能獲得25%的罷免票數而被罷免,仇恨力量大,原來支持者再投票意願不會太高,當選需要36%選票,罷免只要25%的選票。

趙少康舉例,以實際數字解釋,假定某選區全體選民100萬人,投票率70%投出70萬票,當選需要35萬1票或更多,落選者拿到35萬差1票或更少。罷免時只要有25萬1票投罷免,且多於反對罷免者,原當選人就會被罷免,我當選需要35萬1票,罷免我只要25萬1票,差10萬票,合理嗎?而對複數選區的議員來說,剛好相反,也許6%至8%選票就可當選,但罷免卻要25%以上,票數也差太多。

趙少康認為,我國公職人員現在都是四年一選,沒有萬年公職,定期改選就是定期淘汰,為了政治的安定性,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不應該動輒發動罷免,尤其是輸不起的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選罷法應該立即修正,罷免票數需要多過當選票數,假如「我10萬票當選,你就不能夠用9萬票甚至更少罷免我,必須用10萬票以上罷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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