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刑警拖行800多公尺 還洗車滅證重判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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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林清心,3年前深夜酒駕,開車行經虎尾舊空軍基地前產業道路,擦撞與朋友飲酒後躺臥在產業道路上的雲林斗六警分局偵查佐陳彥儒;陳被卡在底盤下拖行800多公尺,頭骨碎裂死亡,林肇事後逃逸還洗車滅證。

二審以林已賠償210萬家屬,依酒駕致人於死、肇逃等罪判林清賢5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3日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61歲的林清賢2015年5月19日凌晨1點多,與友人飲酒後駕車返家,經過虎尾舊空軍基地南側大門前產業道路時,撞擊與朋友飲酒後仰躺在地的陳。陳被卡在車底遭拖行800多公尺,一路留下長長血跡,因頭部左後上方顱骨磨除大半、全身廣泛性擦挫傷等嚴重傷勢,當場死亡。

林肇事後,開車回到住處洗車就寢,陳的遺體在凌晨近2時被下班的廖姓護理師發現。警方調閱監視器,在清晨5點多逮捕林,並查扣車底仍有血跡的轎車,林經酒測,酒測值仍高達每公升0.63毫克,警詢時供稱以為壓到石頭或動物,不知車底卡人。

一審以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報告,認為陳彥儒夜間躺臥道路上,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次因,另審酌林偵審中一再飾詞卸責,後來才在罪證確鑿下認罪,當時未與家屬和解,判他有期徒刑7年6月。

案經檢方上訴,認為林明知陳卡在底盤還繼續駕車拖行,已涉犯殺人罪;林認為量刑過重,也提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車輛底盤與地面間的距離,與陳的胸部厚度差不多,陳被轎車勾住時,車輛行進未必會受阻礙,林辯稱「不知車底卡人」不是全然沒道理。另外林、陳沒有仇怨,難認有殺人動機,也難憑被害人勾卡在林的車底,就認為林的犯意已從酒駕肇逃質變為殺人,在沒有其他證據下,依罪疑惟輕原則,不認為他犯殺人罪。

合議庭認為,政府再三宣導不能酒駕,林卻不知警惕,酒駕肇事,造成陳家人天倫夢碎。考量他已民事賠償210萬餘元,家中還有4個小孩要撫養,么子為特教生,因此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被駁回確定。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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