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警盧正被控殺人24年前伏法!死後家屬續幫平反 監院曝3疑點...恐成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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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警察盧正多年前涉嫌殺害一名婦人,已在24年前伏法,不過他在死前仍覺有冤,即便他已經面臨死刑,但其家屬及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仍試圖替他平反,監察院今(16日)公布調查報告,發現一共出現三疑點,恐釀一起冤案。

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盧正案。(圖/中天新聞)

盧正於1997年1月被指控殺害1名詹姓婦人,原先判決指出,他涉嫌擄人勒贖殺人罪,三審定讞後判處死刑,於2000年9月7日下午8時許執行槍決,而他在伏法前,都認為自己有冤,想要咬舌自盡,此後,其家屬及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仍試圖替他平反,向監察院陳情。

然而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女係遭盧正殺害棄屍,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且案發時盧正已遭警方跟監,有不在場證明,恐非真正的兇嫌,已於今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另外調查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以「令准」方式為之。本案除函請法務部轉所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刻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將本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

一、 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

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被告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

二、 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女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一) 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盧正係於86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女,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86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女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女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二) 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被害人詹○○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三) 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三、 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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