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纏訟多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最高法院依洗錢罪判前總統陳水扁的媳婦黃睿靚10月徒刑,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北檢今天表示,有通知黃女繳錢,有給公庫帳號。
前總統陳水扁媳婦黃睿靚洗錢案獲判緩刑,須於6月9日前繳交100萬元公益金(攝自中天新聞)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高院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黃睿靚10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致中則遭判刑1年,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最高法院4月底駁回黃睿靚及陳致中的上訴,二人被控部分確定。陳致中日前已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