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王姓女子於住家飼養19隻貓與1隻狗,其鄰居認為王女未善盡養育,讓動物在髒亂的環境中生存,遂向屏東縣政府檢舉其違反《動物保護法》,屏府勘查後,開罰28萬元罰鍰,經王女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定,屏府並未具體解釋罰鍰理由,有裁量怠惰的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需重新裁罰。
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居住在屏東縣潮州鎮,於家中飼養了大量的動物,共計19隻貓和1隻狗,其鄰居看不慣便向屏東縣政府檢舉,檢舉內容指稱,王女將貓狗豢養在破舊的籠中,飼養環境髒亂又不通風。屏府人員獲報後前往稽查,認定王女不僅未替19隻貓植晶片、絕育、環境不當等,已然違反動物保護法,於2019年9月12日開罰共計28萬元。
王女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控訴動保法雖未明訂地方政府裁罰前須開勸導單進行勸導才裁罰,但過去均會先開出勸導單,若勸導不聽才會開罰單,但屏府卻直接對她開罰,顯然已違反誠信原則,有差別待遇的嫌疑,要求撤罰。
對此,屏東縣政府回應,若依以照每一動物個別論處,應按一貓一罰分別論處,包括19隻貓未絕育最低共可罰95萬元、未植入晶片最低共可罰5萬7千元、不當飼養最低共可罰5萬7千元,合計三項目最低開罰金額為106萬4千元,但酌以王女的經濟狀況最終僅開罰28萬元,相較原裁罰金額已低許多,認為裁罰並無瑕疵與濫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參酌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屏府執法並無問題,雖未採用一貓一罰的分別論處,但使用未絕育、未植入晶片及不當飼養的三項目開罰,卻未具體說明審酌法定最高額度的理由,有裁量怠惰的違法行為,以此廢除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屏府需重新裁量罰鍰。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