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因騎車酒駕遭警方查獲,機車警方查扣移置至派出所保管,未料男子竟於事後潛入派出所地下室,持備用鑰匙把機車偷騎走,事後遭法辦法院判刑2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2024年11月騎機車酒駕遭警方查獲,機車也被警方查扣移置保管,警方將機車停在派出所地下室,男子竟於遭查獲10小時後,潛入派出所地下室持備用鑰匙把機車騎走,隔日警方清查保管車輛時發現機車不翼而飛,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機車被男子騎走,
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訊後遭警方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男子明知機車已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仍擅自進入派出所地下室將機車騎離,依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將男子起訴,酒駕部分則獲得緩起訴處分。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男子行為已破壞國家法紀執行的尊嚴性,考量他對犯行坦承不諱,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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