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陸籍陳姓女子來台探親,寄宿在台灣表姐開的餐廳休息室,自覺住宿不用花錢,熱心幫忙洗碗,卻遭人檢舉餐廳非法僱用洗碗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為陳女多次來台,在餐廳幫忙並未領有薪水,因而對林姓表姐作出不起訴處分。
陳女的小孩在台灣的大學當交換學生,固定一段時間就會來台看小孩,今年3月6日到8日間來台,原本打算住在她姊姊家,但因住不習慣,尋求林姓表姐的幫忙。
林在大同區夜市經營海產店,2樓有供員工小憩的休息室,因而向陳提議,可以住在餐廳2樓,附近則有夜市用餐也很方便。未料,第2天就遭憲兵隊查獲,認為林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餐廳員工作證,林開店10幾店,只有這2天看到陳,遭稽查人員查獲時,店內很忙碌,沒人叫陳去洗碗,是她自己跑去洗。也沒有證據顯示陳有領薪水,檢察官因而對林姓表姐,也是海產攤老闆娘處分不起訴。
中時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