剷屎官請注意!家貓明年8月起需要辦寵物登記 未登記最高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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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飼養家貓的人口越來越多,有鑒於「貓奴」人口持續成長,農業部修改過去僅規範家犬須進行寵物登記的規定,預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草案,法規名稱將修改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家貓自明年8月1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若未依法進行登記,可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明年8月起家貓需進行寵物登記。(圖/WIKI共享資源)

根據農業部2023年最新推估調查,台灣的家犬數量突破148萬隻,比前一期增加19%;家貓數量去年已突破131萬隻,相比上一期統計的87萬隻,增幅高達50%。

農業部預告修正《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草案,修法後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除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貓隻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現行規定僅規定犬隻自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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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只有家犬需要登記。(圖/WIKI共享資源)

農業部指出,為落實犬隻源頭管理政策,農業部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 定,於88年8月5日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現為強化貓隻源頭管理,依動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114年8月1日 起,公告指定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給予非屬特定寵物業者之已飼養貓隻飼主1年之緩衝期,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的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將處以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依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應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也就是說,經營貓隻繁殖、買賣之業者,尚無第二款所定1年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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