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歷經近30年的離婚訴訟,近日終於在台東地方法院終於畫下句點。一對於民國70年結婚的夫妻,因感情不睦,丈夫自民國86年起,前後三度提起離婚訴訟,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已無法修復,判准離婚。

據了解,這對夫妻婚後育有三名子女,但妻子於民國82年離家後,雙方即未再同居。丈夫曾在民國86年及95年兩度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均遭法院駁回。
雙方在民國103年曾達成和解,約定妻子應在收到丈夫交付的鑰匙後履行同居義務。然而,丈夫交付的是台北工作地點的住處鑰匙,而非台東家中的鑰匙,導致妻子無法進入台東住處,也拒絕赴台北履行同居義務。
妻子在法庭上表示,當時在警察陪同下嘗試開啟台東住處大門未果,而警方聯繫丈夫詢問時,丈夫僅回應「那是我們家的事情不關你的事情」。她強調自己從未做錯任何事,反而是丈夫多次以不實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丈夫未依和解內容交付台東住處鑰匙,但妻子在得知是台北住處鑰匙後,除了拒絕赴台北同居外,也未積極尋求溝通解決之道,任由分居情況持續至今。法官認定雙方均有責任,且感情已無法修復,最終准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