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法制科秘書劉舜賢在基市第一分局任副分局長期間,與婚外情對象在台大校園附近經營早午餐加盟店,不僅翹班去照顧情人生意,還利用人情壓力讓分局內1名女工友利用上班時間去餐廳打工。經基隆市警局將他調整為非主管職務,並記過1次,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3大違失,判處劉男休職1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男劉舜賢已婚,自2014年3月27日起歷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後勤科警務正、第一分局巡官、基隆市警局警務員、調查員、第一分局組長、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副分局長、第一分局副分局長等職。
他在2014年從交友軟體上認識張女,自2014年底至2024年3月25日間與對方發展婚外情近10年。期間,劉男於2023年4月間出資635萬元,幫張女在台大附近開設加盟的早午餐店,2人共同簽訂合夥契約書,約定2人各占出資總額50%,如有盈餘,應提撥10%作為公積金、提撥5%作為員工福利金、分配35%給張女、分配50%給劉男,商業登記負責人則由劉男的3姊擔任。
據了解,餐廳開業後,劉男經常利用上班時間前往該早午餐店,並於2023年9月至11月間,多次懇託並偕同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的1名女性工友在上班時間前往餐廳打工。市警局獲報後展開調查,劉男坦承有婚外情,但對於遭指「違法經營商業」,強調絕無犯意,
但經市警局調閱監視器,雖然2024年4月8日前的畫面已被覆蓋,但光是4月9日至23日間,劉男就有8次曠職外出,其中6次前往該餐廳,合計曠職時數達4日。市警局認定「違法經營商業」屬實,於考績會上決議記1大過懲處,並由內政部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日前審理,法官認定劉男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又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已嚴重損害警察機關信譽,審酌劉男擔任高階警官卻未守法、已屆強制退休年齡等,判劉男休職1年,可上訴。(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