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吳斯懷被控於民國107年間參加反年改活動時,以演說煽惑群眾闖入立法院,一審認為,吳斯懷並未煽惑他人犯罪,判吳無罪。檢方提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107年4月25日反年改民眾翻牆衝進立法院,與警方發生推擠衝突。(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吳斯懷。(資料照/翻攝臉書「立法委員 吳斯懷」)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舉行軍改案公聽會,退伍軍人團體八百壯士在立法院外展開護憲維權誓師大會,並於當天下午3時許遊行,當遊行隊伍行經立法院大門時,企圖闖入立法院內,與警方爆發數次推擠衝突,多名員警及記者受傷。
檢方指出,吳斯懷當時為八百壯士指揮部副指揮官,在場發表演說,藉此煽惑現場集會群眾持續拉扯破壞由台北市警察局設置在立法院大門前的拒馬、阻材,以及立法院大門、圍牆、柵欄等物品,並衝撞固守的員警,想以此方式強行入侵立法院。北檢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吳斯懷等人。
北院認為,吳斯懷於現場民眾已著手前進立法院的舉動後,才發表公開言論,吳斯懷既未曾發表要求群眾積極阻擋警察執行公務或破壞鐵拒馬的言詞,甚至要求民眾不要攻擊警察,主觀上並無煽惑民眾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妨害執行公務或強行進入立法院,判決吳斯懷無罪。
北檢指出,原審判決對煽惑定義有所誤解,凡勸誘他人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均屬煽惑行為。原審認定吳斯懷公開言論屬言論自由範疇,但未就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界線予以審酌、衡量,推論過程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因此提起上訴。
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吳斯懷仍獲無罪,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