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今天公布「2020建議書」,針對三年來修訂兩次的《勞基法》,歐洲商會建議再增加勞工工時紀錄之彈性,以及納入每週彈性工時。
歐洲商會指出,目前《勞基法》仍規定雇主每日皆須被備製並保存出勤紀錄(精確至分鐘)。如此僵化規定對雇主毫無彈性,造成雇主高額的行政支出,並使雇主難以提供人性化且富有彈性之工作環境。增加勞資互信的有效作法,應是讓勞資雙方合意紀錄工時的方法。
歐洲商會建議,台灣政府應允許雇主和勞工在達成特定條件時(即如雇主已證實,其已提供整體有利的僱傭條件,並獲得政府的特定獎勵或表彰),得合意決定紀錄工時所用的方法和時間單位。此外,高階經理人應完全豁免《勞基法》之適用,並獲准與雇主自由締約。
至於每週彈性工時,歐洲商會認為,現行制度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整、每週40小時整,無法反映台灣和其他國家現代工作環境及文化的現實;台灣當局也應讓雇主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以反映公司業務所需。調整工時政策在工時上容許彈性,可提高企業效率,並創造更靈活也更吸引人的勞資工作環境,此舉將大幅提振經濟發展,提升台灣對外資的吸引力。
歐洲商會舉例,歐洲的風電開發商及承包商雖然承諾要雇用及訓練台灣員工執行專業的離岸工作,但雇主需要知道這些員工適用何種工時規範?儘管勞動部已經初步同意台電納入七休一例外的產業清單,但台電只是個別公司,而非一個產業,風電產業中的所有公司皆面臨相同的工時問題,僅台電一家被納入明顯不夠。
歐洲商會建議,台灣政府應允許雇主得合理調整員工每日及每週工時,但規定如標準工時有任何變動時,雇主應至少提前一日通知員工。又或者是每週彈性工時制度只適用薪資高於勞保上限(或其倍數)的勞工。
歐洲商會強調,勞動部應將整個風力發電產業全數納入七休一例外的產業清單,使該產業得依離岸工程狀況,在工作時程中適當安排例假。
中時 楊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