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糾紛竟縱火燒死好友 男子自首改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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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51歲李姓男子與65歲好友陳姓男子有生意糾紛,前年凌晨李男涉嫌在陳男住處縱火,導致陳男傷重不治。李男事後返回現場查看並向員警坦承「火是我放的」,隨即被警方逮捕。一審李男遭重判無期徒刑、須賠償家屬253萬元,二審法官認為李男自首且認罪,改判1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與死者陳男原為朋友關係,李男不滿陳男曾表示可提供生意機會而未履行,害李男特地為此辭去原有工作、失去收入數月。李男更懷疑陳男在外散播他好吃懶做的謠言,二人間又曾有購車糾紛。

李男心生怨恨之下,2018年12月8日晚間前往鹽埕區建國四路的加油站,一口氣購買20公升汽油,翌日凌晨3點50分許潑灑在陳男鼓山區獨居租屋處周圍與門口,以打火機點燃大火。陳男當時一度受困火場,全身80%2至3度灼傷,送醫搶救不治。

李男天亮後返回現場,並對正在鑑識的員警表示火是他放的,隨後遭到逮捕。陳男三名子女怒向李男求償喪葬、精神撫慰金共計323萬元。

一審法官認為,李男僅因細故就縱火,導致被害人傷重痛苦死亡,事後又以經濟狀況不佳的理由拒絕和家屬和解,縱使他事後返回現場自首,仍遭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需賠償陳男家屬253萬元。

二審法官則認為,李男自首且認罪,酌情予以減刑,改判改判16年、褫奪公權10年,全案可再上訴。

中時 袁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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