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失效,但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共同提公開法律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應為無效。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訴法部分條文,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不過,其中7名大法官由於任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卸任,目前僅8名大法官。
憲法法庭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根據意見書,已修正生效的憲訴法明文規定,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是否具作成判決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5名大法官署名作出的判決當然無效。
根據意見書,修正後憲訴法是總統明令公布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具絕對拘束力,即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效力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根據意見書,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且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權限。
至於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根據意見書,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訴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由全體大法官參與評議,經大法官3/4同意,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的可能途徑,但這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
根據意見書,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根本解決之道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