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最高法院今(21)日審結,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對「企業家贊助(捐獻)」部分,究竟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認定及說明,有彼此矛盾之處,且原判決理由敘述,多有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適合的疏誤,撤銷二審有期徒刑4年原判決,第二次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李全教被控賄選案,一審判刑4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李被判決和一審相同刑度有期徒刑4年後,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21)日撤銷原判,再度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原審認定李全教2014年中,確定參選改制後台南市第2屆市議員後,為求日後能順利當選市議會議長,與他先前擔任立委時的助理卓華民(判刑確定)及曾在2010年間擔任谷暮‧哈就參選市議員的競選總幹事羅進生(判刑確定),共謀提早賄選活動,要卓華民、羅進生將其以「企業家贊助(捐獻)」、「同額競選」等賄賂及不正利益為條件,換取谷暮‧哈就當選市議員後,在議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李全教,但谷暮‧哈就婉拒。
最高院認為,李全教、谷暮‧哈就都當選市議員後,李囑請與曾擔任改制前台南縣議員的吳春成(原審判刑確定),探詢谷暮‧哈就受賄支持議長選舉的意願,谷暮‧哈就以「我回去考慮」等語敷衍,李全教、吳春成此部分所為,遂止於預備行求。
系爭所謂「企業家贊助(捐獻)」乙節,具體內容不詳,還無從據以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而堪認其間有對價關係存在,攸關事實認定,仍待原審綜合卷內資料,進一步究明。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對「企業家贊助(捐獻)」乙情,究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認定及說明,還有彼此矛盾之處,且原判決理由敘述,也多有相互齟齬或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適合的疏誤,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