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社會上曾經發生了這麼一件事:一位父親在某FACEBOOK爆料社團上發表文章,陳述他的稚齡女兒因為玩耍時不慎下體撞擊到異物而受傷送醫,結果被當作性侵害事件處理,醫療機構和社工人員也介入,結果讓他看不到他的女兒,那位父親當時並將女兒的診斷證明書加以拍攝並上傳到該社團網頁上,結果引起一串喧然大波,各種意見紛湧而至。
●法律觀點》
在這裡說這個故事,並不在於還原事情的經過,而是想借這個機會提一提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議題。首先,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的病歷或性生活等資料,均屬於該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除了符合第6條的規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即使是稚齡兒童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本人公開,所以上面故事的父親,任意將女兒的病歷公開,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開規定。
其次,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另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而醫療法除將護理師納入規範外,醫療法第72條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的話,除了可以依較重的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5到25萬不等的罰鍰外,亦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責。
至於接收爆料的社團,除了透過網路轉發相關內容而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外,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1項也規定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的話,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行政罰則甚至刑事責任。
尤其上面的故事中,雖然最後有遮掩了女童的姓名,但原本發表文章的父親的名字及照片均未做遮掩,如此一來,仍然可能使該女童之個人資訊變得可得而特定,因此就會違反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或許有人覺得自己不具備上面說的身分,而只是是一般網友,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3項也規定了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否則也都有觸法之可能。
總之,在網路社會大家熱衷討論某項議題固然是好事,尤其事涉公益時更是如此,但在討論之餘,千萬不要忘了現行相關法律對於個人名譽及隱私的保護,尤其是當討論的內容會波及未成年或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時,更需謹慎小心,以免自己一時的言論,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中時電子報 吳家詮/整理、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