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皇家航空台灣分公司擔任26年內勤的吳姓女子,3年前被公司告知調往北京,她不願調職遭公司終止契約,吳女不服打官司。台北地院認定航空公司資遣吳女未違法,但高院認定荷航違反勞基法,吳女有正當理由拒絕調職,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全案可上訴。
吳女提告表示,她1990年3月受僱在荷航任內勤業務員,2016年6月公司告知她大中國區銷售業務,將改組集中到北京,要她1星期內回覆是否到北京任職,她不願調職,與公司多次協商未成,公司於是解除契約令她離職,她提民事訴訴要求復職。
荷航台灣分公司表示,公司與吳女的勞動契約並未限定工作地點在台灣,因母公司財務虧損,以及大中華市場競爭激烈,有必要調動吳女到北京上班,未對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北院判決認定,荷航台灣分公司沒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高院認為,荷航未經女員工同意,將員工由台北調至北京,對員工勞動條件「顯有不利變更」,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逆轉改判僱傭關係存在,荷航須給付吳女薪水。可上訴。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