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產局洪寶川在1998年擔任北區辦事處處長時,被控違法核准出租陽明山的國有土地給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士林地院依圖利罪將洪男判囚6年,高院斥責他有損官箴、實屬不該,念及他無前科、素行良好,將他判刑5年2月。全案可上訴。
劉政池為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畫,計畫先向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後分割,再向國產局申購土地,1998年劉政池向國產局北辦處申請承租土地,但承租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的限制。
時任國產局北辦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不合規定,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擔任立法委員,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違法出租國有土地給劉政池。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