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白雲寺僧侶陳維民因洗碗爭執,將同修王銀鏡推倒致死,一審經國民法官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檢察官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3)日宣判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據法院判決資料,陳維民(法名成緣)與死者王銀鏡(法名悟雲)為白雲寺同修僧侶,共同負責廚房伙食與清潔勤務。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6時許,陳男在五觀堂因王男未清洗碗盤,且認為水槽積水生螞蟻,若用水沖洗會造成殺生,雙方因此爆發口角。
衝突發生時,陳男先徒手將王男推倒,待對方爬起並彎腰以雙手舉起椅子之際,陳男再度將其撲倒。此舉導致王男向後倒下,後腦勺直接著地並短暫失去意識。王男甦醒後,自行返回臥室休息。

同日上午11時許,寺內僧侶林慶豐(法名心光)及黃阿煌(法名大仁)發現王男昏迷倒臥房內,立即呼叫救護車送往三軍總醫院救治。經多日搶救,王男仍於同年4月17日下午4時47分,因頭部外傷與創傷性顱內出血合併腦傷宣告不治。
回顧案件一審審理過程,檢方當時認定陳男無串供與逃亡之虞未將其羈押。全案移審士林地方法院進行國民法官審理準備程序庭時,陳男與辯護律師曾以已認罪、僅量刑爭點單純為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合議庭於同年10月9日裁定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當時指出,本案屬社會高度關注的傷害致死案件,涉及生命倫理與公眾法律情感,應由國民法官參與量刑判斷。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陳男客觀上能預見推人恐致死亡,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亦於今日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