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蔡姓男子販賣1、2級毒品遭警查獲,辯護人稱監聽譯文僅能證明雙方有聯繫,無從得知是否有交付毒品,但法官根據譯文「我叫年輕人拿過去」等語,認定蔡男共販賣、持有1、2級毒品,以及改造槍枝和子彈,依毒品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全案仍可上訴。
蔡男自2018年11月間開始,陸續以1公克1500元代價販賣安非他命,並叫小弟幫忙送貨並從中牟利,地點遍及大台北地區,去年3月初,警方持拘票將人逮捕,並在他車上起出改造手槍和11發子彈。警方查出,蔡以每公克1500元到2000元的價格販售安毒、海洛因共13次。
蔡雖辯稱,當時警方要他承認,檢察官才會同意交保,為了不遭到羈押,他才會坦承販售。法院傳喚員警到庭作證,員警否認與檢察官溝通並稱可以交保,並要求蔡男照實陳述一切合法。法官認為蔡前後說法不一,且譯文清楚提到「買完早餐就馬上送過去」,以及毒品的代號,證實蔡確因販毒獲利數千元不等。
判決指出,蔡男販賣1級毒品判處15年8月、2級毒品分別判處3年6月到3年8月不等,另外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判處2年,併科罰金8萬元,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並沒收不法所得、改造槍枝,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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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