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3秒釀6死11傷 阿羅哈客運司機一審判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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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國道1號發生阿羅哈客運6死11傷車禍,檢方認定肇事駕駛吳姓駕駛在時速破百狀態下低頭3秒找東西,導致車禍發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高雄橋頭地院29日宣判,判處駕駛4年2月徒刑,可上訴。

合議庭法官認定,吳姓駕駛受雇於阿羅哈客運擔任駕駛,自高雄市建國二路阿羅哈客運高雄總站載客發車,於去年9月11日晚間11時38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向348公里處時,竟因低頭翻找物品,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同車道葉姓駕駛之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至抬頭發覺該前車時,距離已不足煞停。

吳姓駕駛為閃避乃向左急切,而在北上347.9公里處失控撞上中央分隔島護欄,致6名乘客傷重不治死亡;另有張姓、王姓乘客等受有頸腰椎突出、脊椎損傷、前額撕裂傷等多處傷害。

合議庭法官考量吳姓駕駛於員警前往車禍現場處理時,當場表明其為肇事人而願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予以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於警詢時雖一度以前車未亮燈等為辯解,然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至法院審理中亦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另乘客6死11傷,除3名死者與2名傷者尚未和解外,其餘均已和解。

合議庭考量吳姓駕駛無前科,其家境及智識程度,於案發後已離職擔任雜工,並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重法定刑為5年徒刑,及檢察官具體求刑2年8月至3年2月等一切情狀,因此一審判吳姓駕駛4年2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中時 林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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