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可否停審 司法院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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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精神或心智障礙的訴訟規定更加明確及周妥,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審檢辯學代表有人認為,以「身心障礙」作為認定就審能力之範圍,恐失之過寬,司法院將綜整各方意見及研擬修正條文初稿。

被告身心狀況而停止審判部分,有委員主張應明定停止審判之聲請權及駁回聲請之抗告權,也有人認為其他得停止審判之情形,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就欠缺就審能力且無回復可能之情況,法院應以不受理判決終結程序,惟有委員認為回復可能性之認定困難,且現行已有時效完成後諭知免訴判決之機制可憑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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