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羿翰先後在台北市2家機構從事教保工作,涉嫌猥褻多名幼童。一審認定陳男猥褻4童、共4罪,判刑8年,二審認定陳男猥褻3童、共4罪,仍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男於民國112年6月至7月間,擔任幼兒園代理教保員,涉嫌以檢查身體為由,撫摸1名男童隱私部位。陳男另於113年3月至8月間,擔任另一家幼兒園教保員,涉嫌徒手伸入女童裙子撫摸隱私部位。此外,陳男還對另2童猥褻得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依對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判處陳男各有期徒刑3年6月,4罪合併執行8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仍否認犯罪。二審審理後改認定陳男對3童犯強制猥褻,其中1童遭強制猥褻2次應成立2罪。二審認定陳男犯對未滿14歲男女以違反意願方法而為猥褻罪,共4罪,這4罪的犯意、行為均各別,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執行有期徒刑8年。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4月3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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