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許姓男子去年酒後與王姓友人起爭執,他趁王男在港邊小解時將他推落海,王男爬上岸後提告,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將他起訴;宜蘭地院判處無罪,高院認為許的行為構成強制罪,考量他與王男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去年4月17日晚間許男在漁港邊的一家攤販內與王男發生爭執,他趁對方在港邊小解時,走到王的身後趁其不注意之際,將王男推入海中,王落海後自行捉進停靠漁港內的船隻攀爬上網,數天後王男報警提告,檢方將許男依殺人未遂、傷害等罪起訴。
宜蘭地院判許男無罪,檢提上訴,高院認為許男知道王男會游泳,且當晚港邊平靜無風浪,又有停靠的漁船可供拉住支撐,王男不致於在水中過久失溫而下沈,且王男自稱沒有受傷,許的行為沒有構成殺人未遂及傷害罪。
但高院認為,許男用強暴方式將王男推入海中,使王男行無意義之事構成強制罪,考量許男所為非是,但坦承犯行並與王男達成和解,將他改判刑5月、可易科15萬元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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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