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爭議案件不斷 人權協會籲儘速修法納入證交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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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未明文規定造成定位爭議不斷,也導致許多投資人蒙遭重判,立法院近日也因此舉辦公聽會,希望明文入法避免再有爭議判決,法界及人權協會也呼籲重視人權問題修法解決亂象,TDR 即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不能以證券交易法處罰人民。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於公聽會呼籲儘速修法 。(圖/翻攝畫面)

台北地院審理鍾姓當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時,曾發函詢問主管機關金管會,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以及金管會以何方式所核定,金管會向地院表示台灣存託憑證是「外國」有價證券,屬財政部公告核定範圍內第00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以違反證交法重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

但二審時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明確指出,證管會第二組發布財政部900號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財政部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但金管會在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中,違背財政部證管會於76年公告900號公告的意思,稱台灣存託憑證屬900號公告核定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相關人員恐涉嫌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侵害人權問題並儘速修法,他強調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須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應採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900號那樣「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概括方式辦理,以免造成爭議,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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