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審理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天(31日)下午宣判,林姿妙重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外,林姿妙女兒林羿伶遭判刑3年6月,全案15名被告,只有1人、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林姿妙依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此將影響藍營在宜蘭的地方經營,尤其是2026年宜蘭縣長選舉人選問題。
15名被告判決如下:
林姿妙構成3項罪名,一是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二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三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個月,沒收不法所得3250萬元並追徵。合併執行期為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女兒林羿伶,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吳朝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現任秘書),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黃志良(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現任交通處長),無罪。
康立和(時任農業處長、現任勞工處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盧天龍(時任、現任財政稅務局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林志揚(時任、現任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5年。
龍非池(時任、現任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8月,褫奪公權5年。
吳東原(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現任農業處代理副處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趙竑勳(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現任行政室主任),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
黃耀智(時任、現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劉石純(地主、前縣議員),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陳正勳(地主、前宜蘭縣商業會理事長),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林錫欽(礦業公司負責人),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
張桂綾(林姿妙前助理),觸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刑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