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賣未訂日期遊程 觀光局修法最多可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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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消費者購買旅行遊程後,旅行社不幸倒閉,或無法履約,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觀光局今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業者若販售未記載出發日期的行程並收費,將可開罰1萬到5萬元。另外為鼓勵新創產業投入觀光,草案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由現行300萬元降為150萬元,並開放其招攬外國人。

草案共做出8點修正,觀光局指出,過去曾有旅行社預售未標明具體出發日期的行程,收取4000元訂金後卻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為避免此種狀況,修正草案要求旅行業販售遊程時,務必標明出發日期,否則將可開罰1萬到5萬元。

另外旅行業依法規定是特許行業,非旅行業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且要申請旅行業必須擁有一定資本額。現行法規中,旅行業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所需資本額分別是3000萬、600萬、300萬。

觀光局表示,近年多鼓勵青年與在地業者,結合在地特色文化或地方資源,豐富在地觀光產業,例如在地導覽、農村體驗等,但有不少新創業者反應,旅行業資本門檻過高,導致其資金不足無法投入業務,因此觀光局修法後將乙種旅行社資本額砍半,由現行的300萬降至150萬元,以利新創產業投入。

而考量到在台工作或生活的外國人也會想在國內旅遊,或看護、移工等會需要陪同雇主參團,因此修正法規,讓乙種旅行社可接待有合法居留證的外國人。但現行法規規定旅行業接待外國人時,應僱用領有外語證照的導遊人員,不過修法後開放乙種旅行社接待外國人,因此若是此種狀況時,就可不需另外雇用。

中時 李宜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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