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單據報銷線民費非貪汙 海巡官員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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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巡署北巡局楊姓專員因發票蒐集不易,支付線民費用後,9次用假單據向隊部請款,案經檢方依貪汙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楊並未觸犯貪汙罪,犯行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變更起訴法條,並考量已繳回犯罪所得1萬9032元,判楊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向國庫支付10萬元。

檢方起訴楊姓專員2013年負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走私情報的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等犯罪偵防,掌理諮詢工作執行事項,化名「吳自新」的線民不定期會與他會面,提供犯罪偵查情資。

依規定,查緝員與線民餐敘或贈送禮品後,再辦理諮詢工作經費核銷,但楊因與線民餐敘、餽贈禮品單據不易收集,就以不詳方式取得9張發票後,將發票黏貼在憑證黏存單上,以「聯繫指導費」或「旭昇專案」名義向海巡署請款。

北院審理時,楊承認用假發票核帳,「吳自新」則證稱,楊都帶他到台北用餐,與楊請款發票大多為宜蘭地區不符。

法官認為,海巡署線民費額度,是以每3個月1萬8000元為限,費用是為查緝走私案件,依海岸巡防機關諮詢工作要點規定辦理,諮詢工作經費包含績效獎勵、慰勉、慰助、補償救濟、部署工作5類,目的為有效發掘線索、情報,並促進查緝員與諮詢人員情感交流。

線民作證說與楊餐敘不下10次,且楊在他經濟不佳時,還會拿1、2萬元給他,另還送他整條煙,楊確實支出線民費,只是因便宜行事報帳,不構成貪汙罪,考量犯罪動機不惡劣,且申請的經費都在3000元以下,也將犯罪所得繳回,輕判1年徒刑,緩刑2年。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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