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警開槍打死竊嫌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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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台北市萬華警分局員警張景義,將涉嫌偷汽油拒捕且開車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張男,但台北地院認定黎男駕車疾駛恐造成行人危害,張男確有使用警槍的急迫性,且開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將他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官判決張男無罪,主要是因黎男是被追捕的準現行犯,張男攔停不停,黎男又在人潮眾多的人行道上急駛,當時人行道四周人潮眾多,黎男隨時可加速移動,張追到黎的車前之後持槍要求車內人員下車,情況情迫、刻不容緩,使用警槍有急迫性並合於規定。 此外,法官認為張男持槍朝黎的車輛右前輪胎方向射擊,已盡力減低子彈可能會對黎男或周遭往來行人造成的危害,符合警械使用的比例原則,縱然張男所擊發的子彈其中1發貫穿黎的腹部,但那是因黎的車輛突然移動所致,張男用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北院認為,張男用槍之際已盡力避免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且無逾越必要程度,其後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所產生的彈道偏向,致使傷及黎男,顯非張用槍當時的注意義務所能及,因此判張男無罪。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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