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在台東市某家以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2樓包廂內,查獲由何、詹、陳、阮、黎、張、阮姓等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認為顯已妨害善良風俗,經持搜索票搜索,將7人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裁罰。
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在台東市某家以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2樓包廂內,查獲由何、詹、陳、阮、黎、張、阮姓等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認為顯已妨害善良風俗,經持搜索票搜索,將7人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裁罰。
依據此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然該法亦明文規定,所謂「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若已有設置相當之隱密措施,即難認定為「公共場所」。
但法官認為,被移送的7人所為均在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包廂以外之其他顧客,並不能自由進出該包廂,該包廂當非屬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