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誘騙嫩妹伸狼爪猥褻 男辯稱「教她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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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網路交友要小心!王姓男子鎖定網路結交涉世未深少女,約見面後再以恫嚇等手段猥褻、性侵或發生性關係,已3度涉案。106年間涉又故技重施,約出16歲女網友騎機車載去郊外兜風,恐嚇要向她的同事指控她「未成年與男人發生性關係」是「隨便的女生」等語,少女恐懼不敢反抗,王男藉機上下其手猥褻30分鐘。所幸,少女家人尋人發現報警,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王男徒刑9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成年王姓男子在106年8月間在網路認識16歲少女,兩人相約隔天晚間9時許見面,王男騎機車載少女到偏遠的大肚山區兜風,探知她上班地點,途中多次趁機摸腿吃豆腐,少女因使用手機導致王男不滿而要求回家,王男送抵少女住家附近竟恫嚇指稱,要公開她的電話號碼,並到她上班處向同事指控她「未成年與男人發生性關係」是「隨便的女生」等語,少女恐懼不敢離去,頻頻道歉。

王男見狀藉機數落恐嚇少女,並伸出狼爪對少女摸腿、攬腰又親嘴,反覆猥褻長達30分鐘。所幸,少女家人外出尋人前來,王男即騎機車離開,少女脫離狼爪向家人哭訴報警。王男到案否認猥褻,辯稱告知少女要指控她是「隨便的女生」等語,只是要少女知道小小年紀要懂得好護自己,他在警訊時坦承親嘴,但後又改口並未猥褻,僅經少女同意親她臉頰。

經查,王男前科不少這次已是4度涉案。他在91年間於網路認識16歲少女,先後恐嚇若不見面要去她家找人及毆打等手段逼迫,少女答應相見並到王男住處,王男強拉進屋強制性交,被判刑3年2月確定;94年6月間,王男被控約出12歲少女網友至旅館發生性行為,案因無積極證據他得知女子未成年等理由,而被判無罪確定;他在104年10月間約14歲少女網友,先後到台中公園及第一廣場發生性行為,被判應執行徒刑10月確定。

中時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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