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客運44歲熊姓公車司機,2016年10月間行駛在彰化市市區中山路上,靠站接駁乘客後起步,不慎與任意變換車道的王女擦撞,導致車上乘客跌倒,頸部和下背挫傷、胸椎閉鎖性骨折,彰化地院依修法前業務過失傷害,判熊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當年10月26日上午7點50分許,熊男駕駛公車,在彰化市中山路、太平街口靠站,吳女等乘客上車後起步;此時王女駕駛自小客車,突然直接從內側快車道違規右轉彎進太平街口,熊男煞車不及,公車左前車角擦撞小車右側車身。
當時上車後正在找座位的吳女,因而重心不穩跌倒受傷,第12胸椎壓迫閉鎖性骨折。警方到場後熊男自首為肇事者,事後吳女提告,熊男遭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將熊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不宜,改以一般通常程序審理。
該事故經交通部車輛事故等單位鑑定,均認為公車駕駛路邊起步行駛時,未注意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法官則查閱行車記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公車是起步後2至3秒與小客車碰撞,未讓王女車輛優先通行,致使發生車禍;王女驟然向右變換車道,違規右轉,認為兩車駕駛均有過失。
法官審酌,熊男擔任7年多來,敘獎不斷,案發前後都連續獲安全駕駛表揚,記小功2次、大功1次,可見熊男平日駕駛行為良好,車禍後更知所警惕,犯後態度尚佳,認檢方求刑過重,故作如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