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敗訴!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賄選」 判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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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今年初遭《鏡週刊》報導涉入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疑為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案,提告求償5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鏡週刊》賠10萬元。

黃呂錦茹。(圖/中天新聞)

《鏡週刊》今年1月11日刊登報導,標題「搭林杏兒競總車送文宣夾現金 蕭景田買票影音檔曝光」,文章中陳述涉案人曾繁川在一段錄音中說:「…我簡單跟妳講,因為黃呂主委(黃呂錦茹)特別拜託蕭主委(蕭景田),因為過去蕭主委在2018年的時候,他那時候還沒擔任主委,他就是有在幫林杏兒的忙。」

《鏡週刊》報導文章據此直指:「蕭有替林杏兒賄選之嫌,並意外提到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恐怕也知情」。報導還夾帶黃呂錦茹的照片,照片下方說明文字稱:「本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説,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圖)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

黃呂錦茹事後指控《鏡週刊》抹黑,所謂她事先知情蕭景田賄選、賄款是她請蕭景田給大家的,均屬不實,已構成侵害名譽權,請求《鏡週刊》及2名記者連帶賠償50萬元,並要求在3大報刊登判決書1日以回復她名譽。

《鏡週刊》辯稱,黃呂錦茹是公眾人物,應受外界檢視,而報導內容涉及公共利益,也已盡查證義務,2名記者依據所掌握的證據,有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不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主張免賠。

法官審酌,《鏡週刊》引用的曾繁川錄音譯文內容陳述模糊,沒有辦法證明黃呂錦茹知情蕭景田行賄,遑論證明賄款就是她拜託蕭景田轉交的,但《鏡週刊》在報導中黃呂錦茹照片下面說明文字之中,明確指稱賄款就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認定已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今(22)日判決《鏡週刊》及2名記者應賠償黃呂錦茹10萬元,但不用刊登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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