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 「她們」請求同婚登記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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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伴侶方敏、林于立4年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她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大法官會議雖作成解釋,但是指明年5月24日起同性伴可辦理結婚登記,在此修法期限屆前仍無法申請登記,判2人敗訴定讞。

去年5月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屬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從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本件官司導因方女與林女在2014年8月1日檢附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證人簽名的結婚書約等資料,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遭戶政事務以「一男一女才能登記」為由,駁回聲請,她們不服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大法官會議已認定民法上合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同性婚姻非合法婚姻屬違憲,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禁止同婚登記的處分是違法,應予撤銷。

合議庭表示,大法官會議要求「2年內修法」是立法機關的權責,縱有立法漏洞,但法院不可在本件官司越權逕為填補處理,由於同性別之婚姻制度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在無明文立法的情事下,法院無法命戶政機關准方女與林女結婚登記。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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