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對劉姓夫婦經營黃金珠寶生意已20多年,坐擁上億資產,但劉男卻多次外遇,鄒姓妻子因此訴請離婚。屏東地院法官判決,劉男應該支付326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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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鄒女控訴與劉男婚後共同經營銀樓生意20多年,累積的資產如房產、股票、保險也幾乎都掛在劉男名下,但劉男卻在有錢後多次外遇,鄒女決定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劉男竟意圖脫產,以減少被分配的財產。
鄒女主張,劉男婚後房產、黃金、存款等財產總額為8880萬7163元,她個人財產包括土地、動產,合計價值為2046萬531元。劉男應支付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也就是6834萬6650元的一半,共3417萬3325元分給她。
劉男則表示,鄒女婚後剩餘財產實際是2756萬252元,他個人則是4624萬4722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僅1868萬4470元,強調雙方已分居多年,且自己操作股票融資交易獲利的1576萬7986元,鄒女無權分配,應該再扣除788萬3993元。
屏東地院審理後,發現鄒女會離家是因為劉男外遇,而且鄒女在此期間曾多次返家,卻都遭到丈夫換鎖、關鐵門阻止,才會死心提出離婚訴訟。法官認為,雙方婚姻破裂應歸咎於劉男外遇,准予鄒婦訴離請求,經計算,婚後剩餘財產總額為2350萬3046元,劉男為8880萬7163元,劉男應給付鄒女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共計3265萬2059元。全案可上訴。